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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哈尔滨工 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彭海帆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47 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7,275,614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数量为 122,730,160 股,发行对象为 9 名,发行价格为 6.0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42,517,468.00 元,扣除承销费用 29,000,000.00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713,517,468.00 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中准验字(2016)1182 号《验资报告》,上述相关募集资金已 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概述 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 20,000 万元额度可滚 动使用,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授权公司审计委员会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产品基本情况 1、委托理财受托方:银行等金融机构。 2、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20,000 人民币,该额度范围内 可以滚动使用。 3、委托理财投资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 年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 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的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 4、资金来源: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四、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财务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慎选 择投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批 并签署相关合同,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并建立现金管理台账,跟踪所投资产品 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内部监督,定期对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3、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产品的名称、金额、期限、利率等。 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主营业务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 需要,不影响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 展。 2、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以合理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增加公司收益,能 够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 同意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要求。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 司正常经营和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投资流动性高、安全性好的定期存款、 结构性存款或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同时提请公司注意控制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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